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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琼01执500号之一
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 500号结案通知书,该结案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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