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404号之一
海南正飞果业有限公司、高东玲、高益森、陈志优: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明强与被执行人海南正飞果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东玲、高益森、陈志优执行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404号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追加高东玲、高益森、陈志优为本院(2019)琼01执7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高东玲在未缴纳的出资额1500万元范围内、高益森在未缴纳的出资额3000万元范围内、陈志优在未缴纳的出资额5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5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