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9号
龚江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彩珍、陈海清与被执行人陈忠 亮、龚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忠亮所有的登记在陈溢韬、许歆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8号品字楼3单元 1303 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 1000956152 号、洪房东共字第 1000956153 号)和被执行人龚江云及案外人陈拯所共有的登记在陈奕洁、许歆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 阳中路 255 号豫章华城 8 栋 903 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 1000957759 号、洪房权证西共字第 1000957760 号)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3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