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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881号
潘积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210号裁决,申请执行人薛力于2019年08 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力与被执行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书等,执行通知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8183.6元及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内容: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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