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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482号之一
郑秀凤、吴坤富:

   本院执行上诉人于雯艺与被上诉人郑秀凤、原审被告吴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 482 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的内容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 01 民终 3451 号民事判决和追缴诉讼费移送执行函,于 2019 年 7 月 8 日立案执行上诉人于雯艺与被上诉人郑秀凤、原审被告吴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 琼 01 民终 3451 号民事判决关于本案的主要内容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54 元,其中由吴坤富负担人民币 1357 元, 郑秀凤负担人民币 2940 元。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 4297 元, 执行费人民币 50 元。2019 年 9 月 27 日,本院将扣划的吴坤富、郑秀凤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 4347 元转至国库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2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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