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415号
海口民生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案外人海南中建第六工程局承包公司对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民生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华昌企业集团公司、海南华通物资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异议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 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41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海南华通物资供销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西里(华达小区)甲型别墅 3 号(小区 9 幢,证号:10407)、甲型别墅 5 号(小区11幢,证号:10409)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