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904号公告
林诗春:
本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立案执行追缴林诗春案件受理费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 904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负担案件受理费 3000 元,负担案件执行费 50 元,共 3050 元;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21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