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47号之一
陈倩妃、东方海天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 01 民终 3316号民事判决,于 2019 年 07 月 23 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倩妃、东方海天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琼 01 执 547 号案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内容: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东方海天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效果及于法定代表人陈厚佐),限制你们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16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