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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监4号
海南静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张越与一审被告海南静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 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琼0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 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9-10-1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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