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3号之三
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易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恢 193 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 易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 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9-10-15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