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576号
曾胜:
关于(2018)琼01执576号财产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刑终51号刑事裁定、本院(2017)琼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判项三:“对被告人杨理文退还给曾胜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函,上述33万元受贿赃款应从行贿人曾胜处追缴,因此将你列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邮寄材料被退回,原联系电话无法接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5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曾胜将被告人杨理文退还于你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3万元上缴至国库。
特此公告。
2019-10-15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