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896号之一
海南华巍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巍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89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亓秀英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09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