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97号
王修圣,海口龙亿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修圣,海口龙亿帆实业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通知书内容: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4831.29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报告财产令内容: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09 08:5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