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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63号之一
梁启卫、王海燕、梁青河:

  本院执行上诉人海口吉民实业有限公司、梁启卫、王海燕、梁青河与被上诉人梁振训、原审第三人梁福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763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的内容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和追缴诉讼费移送执行函,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上诉人海口吉民实业有限公司、梁启卫、王海燕、梁青河与被上诉人梁振训、原审第三人梁福昌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2017)琼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关于本案的主要内容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9 元由梁启卫、王海燕、梁青河负担,梁启卫、王海燕、梁青河已预交人民币12047元。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7102 元,执行费人民币306.53元。2019年9月19日,本院将扣划王海燕银行账户的人民币27408.53元转至国库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0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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