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05号
海南神龙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向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4177797.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1577.8元,合计支付人民币54299375.3元,缴入以下专门账户,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3749。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执行裁定书(内容:在人民币54299375.3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神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10-08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