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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494号之一
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叶能仟:

   本院在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已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琼 01 执 494 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琼 01 执 494 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及追缴诉讼费移送执行函,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 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
日止,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以 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 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 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上述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9-09-2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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