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393号
姜军、李强、马晓慧、乔凌云、董荣、刘建华、董永浩、王永胜、 刘雪梅、李信加、姜月娟、孙奇峰、贺伟波、战福德、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新冷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宋战军、张洪强、李强、姜军、刘悦翔、盖平、叶秀利、 于成玉、乔凌云、周金玲、江述武、战福德、张伟娜、杨洁、李信加、姜月娟、孙奇峰、贺伟波、王永胜、董永浩、刘建华、李玉梅、董荣、战清华、孙娟、刘雪梅、乔铁伟、刘磊、董树友、马晓慧、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39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三亚罗牛山食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8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