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59号
陈如盛:
本院在执行叶广盛、海南国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得强与陈如盛、朱友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 75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8)琼 01 民终 1694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400 元;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 356 元。如逾期不履行,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8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