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40号
吴小龙: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艳娟与被执行人吴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74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吴小龙与申请执行人周艳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 8-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周艳娟支付人民币1262069.3 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 15020.69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7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