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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729号之一
李林涛、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井荣与李林涛、海南客益隆商贸有限公司及孙玉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琼 01 执 72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8)琼 01 民终 18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7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4798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 871.97 元。如逾期不履行,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
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涛 联系电话:18189737199,66761501
本院地址:海口市正义路 8 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502 办公室

2019-09-1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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