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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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刑终1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函,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吴大成、巫英毫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琼01执6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巫英毫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A7座10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200576787,不动产单元号4460605007030GB00138F00060317)。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9-16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