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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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海仲京字第13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杰与被执行人徐日雄、蔡佩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日雄名下澄迈金大拉乡村酒店有限公司80%的股权。因被执行人徐日雄、蔡佩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股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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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