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 执494 号
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01 执494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南新龙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琼民二终字第15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你单位未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 年7 月10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76 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20.64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18189737199,66761501
本院地址:海口市正义路8 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502 办公室
2019-09-16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