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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 执425 号之一
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肖艺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 执4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将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第二、第三小区(丘海大道1-2 号)紫园公寓二层2D 房的不动产权办理过户登记邢肖艺名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6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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