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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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803 号仲裁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01 月22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酷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建华等人(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府城镇大院B 幢第四层403 房的房产予以处置。如对该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包括异议书及相关证据、身份材料递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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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