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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243号之三
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你们罚金刑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恢 24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陈建和,男,1978 年 7 月 3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N123499730,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0213572,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集路23号。
   被执行人郑渊堆,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N12198510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046446304(B),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中正里33邻育英路22巷10号11楼之一。 
   被执行人黄益正(化名许正坤),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于台湾省高雄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S1217120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126602402,原住台湾省高雄县仁武乡八卦永新六街。
   被执行人陈健龙,男,1976 年3 月23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N12302018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13573,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鹿路103 号巷56 弄45 号。
   被执行人张简毅青,男,1976 年12 月15 日出生于台湾省高雄市,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E12255368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13568,原住台湾省高雄市前镇区林森3 路112巷21 弄5 号。
   被执行人黄宥诚,男,1981 年9 月26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中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B1266279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5814154,原住台湾省台中县大理市益民路2 段82-1号2 楼。
   被执行人陈杨元,男,1963 年2 月8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F12209846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13569、0294866503,原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行政街1 号2 楼。
   被执行人黄桐源,男,1976 年6 月10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A12406150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13566,原住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永福街135 巷9号4 楼。
   被执行人曹智仁,男,1978 年7 月5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N12345664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5814154,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振兴里294 号。
   被执行人王朝雄,男,1991 年5 月30 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龙利坡居委会龙利坡北七栋3 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05306639。
   被执行人廖丽霞,女,1988 年12 月26 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山荣农场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810100687。
   被执行人钟垂燕,女,1989 年12 月26 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福同村3 队15 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12260823。
   被执行人郑格凤(曾用名郑格风),女,1987 年12 月25 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大雅村委会二村18 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12250548。
   被执行人邹雪琼,女,1988 年12 月5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县峨眉乡眉容村杨树岗,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12051224。
   被执行人黄义胜,男,1981 年9 月5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N12418211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213570,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鹿路2 段30 巷136 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刑一终字84 号刑事裁定、本院执行局恢复执行函于2018 年12 月19 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黄义胜罚金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并处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罚金人民币各30 万元,并处陈健龙、张简毅青罚金人民币各25 万元,并处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罚金人民币各20 万元,并处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罚金人民币各3 万元,并处黄义胜罚金人民币5千元。
   经查,2013 年7 月10 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黄义胜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如下扣划措施:2013 年10 月9 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简毅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6228460150000802915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215.98 元;2013 年10月9 日,扣划被执行人陈杨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4402.46 元;2013 年10 月10 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健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6228460150000809415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25 元;2014 年6 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郑渊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义龙支行6222022201012729333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29.13 元;2014年6 月3 日,扣划被执行人郑渊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祥支行6228450150000489319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33.48元;2014 年6 月4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华下路支行6222082201000262203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0.86 元。2014年4 月24 日,本院委托海南中明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扣押在案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2014 年8 月8 日,本院委托海南亿能拍卖有限公司对扣押在案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变卖所得共计为172920 元。已将变卖所得款项及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退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帐户。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 年12 月9 日作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425 号之六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关于罚金刑的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 年12 月24 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下落不明,本院对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分别缴纳了罚金人民币3 万元,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等对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名下财产进行统查、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郑渊堆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世贸支行2201027501013843225 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37.28 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滨海大道支行2201028301011388386 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16.74 元,被执行人陈杨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尚路支行4367421935190009826 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94.13 元。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的罚金已履行完毕。因本案已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裁定终结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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