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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638号公告
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 63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 2345 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6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392157 元;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 16321.57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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