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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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刘晶焱提起的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内容:中止对案外人刘晶焱购买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 487 号万瑞尚成 1 单元 1601 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1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