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恢327号之五
海南鄂海实业公司: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 01 执恢 327 号执行事项告知书,该告知书的内容为:根据(2017)琼 01 执恢 327 号之一执行裁定, 依法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原海南鄂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宏基舒乐舍板有限公司 69.45股权(即 158.6 万美元出资额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19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本院将依其申请办理续 冻手续,逾期申请或者未申请,造成冻结自动解除的,其法律后 果由当事人自负。被执行人如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 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 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11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