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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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追缴你单位案件受理费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执 75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内容如下:责令你方三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13202 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98.03 元,共计人民币 13300.03 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责 令你方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 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 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09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