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565号
海南海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资)、 海南海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琼 01 民终 2142 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立案执行 追缴被执行人海南海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 资)、海南海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资)诉讼费一案,因你  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 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 示告知书等,执行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纳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 8770 元及本案执行费 50 元,报告财产令内容:责令你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  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  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 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9-09 02:2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