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财保20号
海南金协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 限公司、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金协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财保 2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南二环路 3.2 公里处南侧 66836.3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老城国用(2012) 第 1387 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海南金协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 昆北路国贸大厦B座 889.57 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14582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轮候查封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 69 号 594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 海口市国用(2010)第 012400 号]和 19939.24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海口市国用(2010)第 012392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协镀锡原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帐户 存款: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老城开发区支行267509982937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 265012311762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椰树门支行 267514604607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 622010100100000136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 ;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461600100018010275472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00000666559058847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府支行 11014639721006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世贸支行 11012822636001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 34010154500000050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中色海南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帐户 存款: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266252591869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267502576750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支行267504675807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267502576761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461600100018000443221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迎宾支行 087898120100304130616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帐户存款: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支行 4036200001819900045937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321180100100115612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金协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265002578761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10 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2019-09-09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