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685号
赖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 海仲字第 451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申请,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淑芝与被执行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 685 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18)琼 01 执 685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赖益 48620 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限制你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 2 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9 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