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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恢24号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泰信花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恢 24 号通知书、(2019)琼 01 执恢 24 号执行决定书、(2019)琼 01 执恢 24 号结案通知书。(2019)琼 01 执恢 24 号通知书的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 南 泰 信 花 苑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60000767477234C)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昌西(身份证号码:330326198406024217)、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2362962X ) 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峰( 身份证号码: 330103196612210075)的限制消费措施。(2019)琼 01 执恢 24 号执行决定书的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海 南 泰 信 花 苑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60000767477234C)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昌西(身份证号码:330326198406024217)、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2362962X ) 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峰( 身份证号码: 330103196612210075)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2019)琼 01 执恢 24 号结案通知书的内容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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