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803号
彭和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 01 民终 3910 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应由你与彭爱玲负担的(2018)琼01 民终 3910 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53.00。2.负担案件的执行费¥101.79。以上诉讼费及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户银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4114,特此通知。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 拘留等措施。)、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8 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