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24号
海南福顺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 01 民再 7 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应由海南福顺农资有限公司负担的(2019)琼 01 民再 7 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3.00。2.负担案件的执行费¥50.00。缴入以下专门账户,开户银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 1009454890004030,特此通知。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 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 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风险 提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8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