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海南诺赢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 01 财保 24 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26-1号海口海景酒店裙楼(7-13 轴)26688.45 平方米房产及其分摊的 3116.5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口市国用(2014)第 000978 号;房屋所有权证: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04215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南沙路 37 号 7464.6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 16989.27 平方米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口市国用(2010)第 011632 号;房屋所有权证: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12937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华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201020319200124671 账户,冻结额度为 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海楼支行账号为 2201020119200210372 账户,冻结额度为 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 22010221519928007859 账户,冻结额度为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六、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天支行账号为2201023819200992246 账户,冻结额度为 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七、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为2201021519200020070 账户,冻结额度为 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八、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 018854670000752 账户,冻结额度为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九、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信支行账号为21103001040014122 账户,冻结额度为 8,50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61600100018800061592账户,冻结额度为 8,998,606.25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诺赢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 3 -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支行账号为 2201001019200145205 账户,冻结额度为 5,000,000.00 元;十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诺赢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京华城支行账号为 46050100523700000394 账户,冻结额度为 5,0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