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恢69号
: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青红、许尚华土地使用权代持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 年 2 月 27 日作出(2018)海仲字第 1128 号裁决书,内容为:一、确认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赵青红、许尚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 代持协议书》有效;二、确认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金江国用(2016)第 505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际权利人;三、赵青红、许尚华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配合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金江国用(2016)第 5045 号土地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四、赵青红、许尚华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 39399 元直接支付给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9 年 5 月 29 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海仲字第 1128-1 号补正裁决书,将(2018)海仲字第 1128 号裁决书主文第二项中“金江国用(2016)第 5054 号”更正为“金江国用(2016)第 5045 号”。本院拟按照(2018)海仲字第 1128 号和(2018)海仲字第 1128-1 号裁决书的内容将登记在许尚华、赵青红名下证号为金江国用(2016)第 5045号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在海南金手指房地产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9-08-23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