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193号之二
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易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恢 19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金彪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华海路 7 号海口晚报社宿舍 2 单元 303 室(房权证号:房证字第 61705 号)的查封;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抵偿余金彪、海口旅游科技实业贸易公司所欠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的 757700 元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时起转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3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