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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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1月 27 日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 768 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 1 月 7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联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柏海、卢亚銮、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 司、海南七州洋新型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 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信联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 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卢亚銮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路边防站院内 A 座 703 房产(不动产权证号:31137)。因被执行人李柏海、卢亚銮、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海南七州 洋新型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所有权属 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所有权。
特此公告
2019-08-21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