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112号之二
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廖忠:
本院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 01 执 112 号之二执行裁定。
本院(2017)琼 01 执 112 号之二执行裁定的内容为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 市金濓路 1 号锦绣京江小区综合楼建筑面积为 3778.78 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字第 HK050380)及 4988.55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 009630 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21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