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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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其明、张兴培罚金、没收财物一 案,需对扣押被执行人张其明(511224196405206657)的三星手机(型号 SM-G9500)一部,张兴培(512225195704190010)的华为手机(CAM-AL00)一部进行现值评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8-19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