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664号
海南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01民终15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追缴应由海南三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2018)琼01民终152号案案件诉讼费。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支付人民币5627.7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5677.75元,缴入以下专门账户,开户行:农行海口华信支行,收款账户全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10。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9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