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643号
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 琼 01 执 64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内容如下:责令你方三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45414.49 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81.22 元,共计人民币 45995.71 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该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责令你方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9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