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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73号
施建龙、刘月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月云、施建龙、刘兴来与被执行人海南永升达投资有限公司、林香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曾维国向本院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执异 373 号合议庭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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