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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33号
海南瑞银燃化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海南瑞银燃化有限公司、海南琼苑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旭力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6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就该异议作出裁定。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33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变更海南旭力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15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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