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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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468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星与被执行人符尊民、文曼青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琼01执177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符尊民名下位于海口市锦山里90号房屋(房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37032)和文曼青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11号紫荆花园一区4栋10B号房屋(房权证号HK058725),并已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前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等处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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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