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78号之一
汪利舫:
本院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日明与被执行人汪利舫、陈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 178 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如下:限制你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8-06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