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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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8 日立案强制执行追缴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 4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本院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129800 元及保全费 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1922 元,共计 136722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