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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348号之一

   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1 日立案审查异议人陈嘉新对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淑贤、琼海昌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昌导的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侨商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良、吴青展、赵子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异议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3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中止对案外人陈嘉新购买的位于海口市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雅景(J1)地下室三个车库 143#(证号:HK060463)、144#(证号:HK060464)、145#(证号:HK060465)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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